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的范围很广,包括在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例如,一方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只要没有在婚后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一直属于个人财产。再如,婚前购买的金银首饰等个人用品,其所有权也归购买方个人所有。
另外,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通常也属于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增值部分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对该房产进行了共同还贷等行为,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这类财产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对受到伤害一方的补偿。像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医疗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些赔偿和补偿是基于受伤方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而给予的补偿,用于保障受伤者后续的生活、医疗和康复等需求。
例如,某人因工伤获得了一笔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赔偿款。这笔赔偿款是对他工伤伤害的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笔财产仍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遗嘱明确指定某一财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者赠与合同写明某一财产是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尊重他们对财产分配的特定安排。
例如,一位老人在遗嘱中写明将自己名下的一幅珍贵字画留给夫妻中的妻子,那么这幅字画在妻子继承后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也不能要求分割。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些是仅供一方使用的具有个人属性的生活用品。比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高级化妆品套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只供一方佩戴的首饰等。这些物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习惯或特殊需求,并且一般情况下其价值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密切关联。
不过,如果这些 “专用生活用品” 价值过高,并且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需要对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例如,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块价值昂贵的手表,并且主要是供自己使用,在离婚时可能需要考虑对共同财产部分进行适当分割。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某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只与一方相关的财产,或者一方在婚前获得的具有特殊知识产权但在婚后没有产生收益的财产等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一方的财产。
比如,一方在婚前创作完成但尚未发表的小说手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它主要体现了个人的创作成果,在婚前就已完成,并且没有在婚姻期间产生夫妻共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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