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房产增值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需分多种情况进行详细讨论: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房产的所有权在婚前已确定归属,婚内房产增值部分主要是基于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关联性相对较弱,所以这部分增值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例如,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因周边房价整体上涨而增值,该增值利益应归属于房产所有权人即出资方子女。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房产增值部分。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考量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离婚原因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比如,夫妻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另一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抚养等方面有较多付出,法院可能会在分割增值部分时给予适当倾斜,以保障其在婚姻中的权益投入得到合理回报。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例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即使房产在后续有较大幅度增值,由于其产权性质明确为个人财产,增值利益也与另一方无关。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和比例。若协商无果,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如一方工作收入较高为家庭购置更多资产,另一方则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责任,在分割增值部分时会平衡双方利益,不会单纯依据某一单一因素判定。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此时房产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主张补偿。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还贷,这部分还款及其对应的增值是夫妻共同投入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补偿数额时,需先确定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总价款(包括首付款与贷款总额)的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得出的结果即为另一方应得的补偿金额。例如,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30 万元,房屋总价 100 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20 万元,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200 万元。则共同还贷部分占比为 20÷100 = 20%,另一方应得补偿为 200×20% = 40 万元。这种规定既保障了出资方父母的权益,也认可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房产增值的贡献,体现了法律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平衡与公正。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房产的所有权在婚前已确定归属,婚内房产增值部分主要是基于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关联性相对较弱,所以这部分增值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例如,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因周边房价整体上涨而增值,该增值利益应归属于房产所有权人即出资方子女。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房产增值部分。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考量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离婚原因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比如,夫妻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另一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抚养等方面有较多付出,法院可能会在分割增值部分时给予适当倾斜,以保障其在婚姻中的权益投入得到合理回报。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例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即使房产在后续有较大幅度增值,由于其产权性质明确为个人财产,增值利益也与另一方无关。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和比例。若协商无果,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如一方工作收入较高为家庭购置更多资产,另一方则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责任,在分割增值部分时会平衡双方利益,不会单纯依据某一单一因素判定。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此时房产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主张补偿。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还贷,这部分还款及其对应的增值是夫妻共同投入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补偿数额时,需先确定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总价款(包括首付款与贷款总额)的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得出的结果即为另一方应得的补偿金额。例如,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30 万元,房屋总价 100 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20 万元,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200 万元。则共同还贷部分占比为 20÷100 = 20%,另一方应得补偿为 200×20% = 40 万元。这种规定既保障了出资方父母的权益,也认可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房产增值的贡献,体现了法律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平衡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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